科技成果转化的概念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将科技成果从创造地转移到使用地,使使用地劳动者的素质、技能或知识得到增加,劳动工具得到改善,劳动效率得到提高,经济得到发展。狭义的科技成果转化实际上仅指技术成果的转化,即将具有创新性的技术成果从科研单位转移到生产部门,使新产品增加,工艺改进,效益提高,最终经济得到进步。
近日,科技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按照依法行政、转变职能、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和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要求,决定对《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等规章予以废止。
这意味着,过去由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对科技成果进行鉴定的做法,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形势发展需要,未来的科技成果转化评价工作将完全通过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
一直以来,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不尽如人意,在体制机制上仍存在着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
比如:
①科技成果相关管理制度不适应成果转化的需要
②政府部门对成果使用、处置事项的审批环节多、周期长,影响转化的时效性;
③成果处置收益上缴国库,对科研人员的奖励落实不到位,削弱了单位和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积极性;
④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服务体系不健全,中介机构实力不强,人才缺乏;
⑤企业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作用有待进一步加强
那么,新规定发布后,会有哪些调整?
①让全社会获得科研成果知情权,加强国家和地方政府支持的科研成果的信息发布;
②转变政府职能,取消审批,赋予科研机构成果使用权、处置权;
③建立利益机制,使科研人员、科研机构在转化过程中有收益;
④强化企业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主体作用;
⑤政府建立公共服务平台,构建转移转化的市场,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税收、政策环境。
其实简单来说,国家此举就是为了使政府权力下放,专业的事情交给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这样很多积攒的问题都会迎刃而解。第三方专业的评价机构对科技成果的科学价值、技术价值、经济价值、社会价值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更有利于获得投资方和合作方的认可,更有利于技术交易的顺利进行,也更有利于获得政府支持。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的通知》中也把第三方的评价结果作为财政科技经费支持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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