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省科技社团公共服务平台是由广东省科协联合地级以上市科协,依托200家省级科技社团共同组建的。目的是依托省级科技社团为社会提供以科技评估、专业技术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科技奖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科技类公共服务,建立科协系统“专业、权威、公正、规范”的综合服务体系。推进“科创中国”建设,助力地方政府和企业引才、引智、引项目,促进科技经济深度融合发展。
受省科协授权,广东省电子学会负责广东省科技社团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和日常运营管理。
为了充分发挥广东省科技社团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优势和作用,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资源向地方基层和企业集聚、向创新一线流动。平台拟在符合条件的有关企事业单位、各类科技园区、镇街及基层科协和科研院所等地建设科技服务工作站,与地级以上市科协共建科技服务工作中心。
为保证科学、务实和有序地建设工作站点,根据省科协相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作站点分为三种形式:一是平台与有关企事业单位合作共建的科技服务工作站,重点解决本单位科技需求;二是与各类科技园区、镇街及基层科协和科研院所等依托单位合作建设的科技服务工作站,为本地相关单位提供科技类公共服务;三是与地级以上市科协组建辐射一定区域范围的科技服务工作中心。有关工作站点需经平台审核备案、监制授牌。
第三条 工作站点主要任务是:宣传推广省级科技社团公共服务事项,了解和收集企业需求信息,建立服务供需联络体系,推动科技服务向创新一线流动。通过平台充分利用省级科技社团的科技评估、专业技术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科技奖励、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职能资源优势,开展科技成果评价材料撰写辅导、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指导、参与技术标准编制、推荐各专业科技奖、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服务,以及开展科技项目合作、科技交流、组建专家智囊团队、科技政策解读、专业技术培训、编制产业发展规划、招商引智、提供专项科技服务支撑企业申报各类资质和政府项目等业务,助力建设创新、创业、创造生态链。
第四条 平台在省科协支持下,聚集省级科技社团的服务资源,为各科技服务工作站点开展的服务提供支撑。
第二章 工作站点建站要求
第五条 申请建立工作站点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所有工作站点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对外悬挂统一制作的平台工作站点牌匾;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设有专线电话。
(二)有一定的运营经费,能保证工作站点运作的正常开展。
(三)有固定的工作团队。有专人负责站点的全面管理,有计划有步骤推进站点工作;有专职或兼职的站长,负责站点的日常管理工作。配备有专职和兼职工作人员。站长由依托单位派出或聘任。
(四)积极开拓科技服务项目。服务项目以需求为导向,以科技服务为纽带,以提高创新服务能力为目标。
第三章 工作站点设立及管理
第六条 工作站点设立实行申报、审核、挂牌。
申报:工作站点设立需向平台申报,报送《广东省科技社团公共服务平台工作站点备案表》,以及相关材料;
审核:平台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准,给予登记,并由平台与依托单位签订合作共建站点协议;
挂牌:站点牌匾统一格式和样式,名称一般为广东省科技社团公共服务平台+(依托单位标准化简称或所在地名称)+(工作站点类型)。
第七条 依托单位是工作站点日常运营的管理主体,负责工作站点的日常运行,制订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实施管理。
第八条 工作站点日常管理经费一般由依托单位和站点开展的有偿服务项目所得提供。
第九条 工作站点按照有偿服务原则为相关单位开展服务,创造经济效益,获取相应的报酬和经费支持。平台派出专家的劳务费、差旅费、食宿费等,原则上由被服务单位提供。
第十条 平台对工作站点进行监督指导,总结经验,宣传推广,沟通协调,研究解决各种问题,形成长效服务机制。
第十一条 工作站点应积极参与平台各项活动,共享平台集聚的省级科技社团服务资源和各行业专家学者智慧,积极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第十二条 工作站点要加强平台宣传,认真做好服务供求信息收集及报送。
第四章 工作站点撤销和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 工作站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撤销其站点名号并摘牌:
(一)有违法乱纪行为的;
(二)提交申请材料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
(三)超出平台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四)不接受平台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的。
第十四条 工作站点依托单位主动提出退出申请并征得平台的同意的,工作站点牌匾应送回平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广东省科技社团公共服务平台。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广东省科技社团公共服务平台工作站点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