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会员:
广东省电子学会个人会员入会条件
广东省电子学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其中个人会员入会条件和权利义务如下:
一、个人会员类别分为:
学生会员、会员、高级会员、会士、荣誉会员、外籍会员;
二、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个人会员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生会员:电子信息专业的在校研究生、大学本科和专科三年级或以上成绩优良的学生。学生会员从学校毕业后并达到会员的学术水平者,经本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成为会员。
(二)会员:已获得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相当上述水平的电子信息科技人员。
(三)高级会员:已获得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相当上述水平的电子信息科技人员。
(四)会士:在电子信息科学技术领域中成绩卓著,学术上有较深造诣,在电子信息科研、生产、教育和管理方面有重大贡献并具有三年以上高级会员会龄的会员。
(五)荣誉会员: 担任本会理事会理事两届以上,有较高学术威望,对本会建设有较大贡献的年长会员,由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审议通过,授予荣誉称号。
(六)外籍会员:在电子信息技术领域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对我国友好,愿意与本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可申请为本会相应等级的个人会员,并按相应程序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三、本会各级别的个人会员由本会统一批准接纳,会籍由本会统一注册管理,会员证由本会统一制作发放,会费由本会统一规定收取。本会可委托专业委员会、市级地方学会或相关机构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和为会员提供服务。
四、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网上);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五、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五)查阅本会章程、会员名册、会议记录、会议决议、财务审计报告等知情权;
(六)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七、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2 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八、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相应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的;
(二)不符合本会会员条件的;
(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的;
(四)被登记管理部门吊销执照的;
(五)受到刑事处罚的;
会员资格终止的,本会收回其会员证,并及时在本会网站、通讯刊物上更新会员名单。
九、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广东省电子学会章程
(经广东省电子学会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民政厅备案)
(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广东省电子学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Institute of Electronics ,英文缩写为CIE GD。
第二条 广东省电子学会(以下简称学会)是由广东省内电子信息界的科技工作者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依法登记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的全省性法人社团,是发展广东省电子信息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学会的宗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团结和动员广东省电子信息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积极倡导“创新、求实、奉献、协作”的精神;促进电子信息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电子信息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电子信息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电子信息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反映电子信息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电子信息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广大会员和科技工作者服务,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奋斗。
第四条 学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学会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粤垦路188号(邮政编码:51050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学会围绕电子信息科技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省内外科技交流和民间国际科技交流活动,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
(二)开展表彰奖励、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培养和举荐人才;
(三)普及电子信息科学技术知识,推广电子信息技术应用,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四)编辑出版发行电子信息科技书刊及相关的音像制品,传播科学技术信息;
(五)开展科学技术方面的论证、咨询服务,举办科技展览,支持科学研究;
(六)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鉴定、技术评价,技术标准制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工作;
(七)发展会员,健全组织,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诉求,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八)依法兴办符合学会章程、有利于科学技术发展的社会公益事业和为会员服务的科技实体;
(九)促进学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队伍建设,使其适应工作的需要和学会的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会员的类别:
(一)个人会员:学生会员、会员、高级会员、会士、荣誉会员、外籍会员;
(二)团体会员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条件:
(一)拥护学会的章程;
(二)愿意加入学会,积极参加学会活动;
(三)在学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水平和影响。
具体条件如下:
(1)学生会员:研究生、大学本科和专科三年级或以上成绩优良的学生。学生会员从学校毕业后并达到会员的学术水平者,经本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成为会员。
(2)会员:已获得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具有相当上述水平的电子信息科技人员。
(3)高级会员:已获得高级工程师、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职称,或具有相当上述水平的电子信息科技人员。
(4)会士:在电子信息科学技术领域中成绩卓著,学术上有较深造诣,在电子信息科研、生产、教育和管理方面有重大贡献并具有三年以上高级会员会龄的高级会员。
(5)荣誉会员: 担任学会理事会理事两届以上,有较高学术威望,对学会建设有较大贡献的年长会员,由常务理事会推荐,理事会审议通过,授予荣誉称号。
(6)外籍会员:在电子信息技术领域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对我国友好,愿意与学会联系、交流和合作的外籍科技工作者,本人愿意,学会个人会员、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推荐,可申请为学会相应等级的个人会员,并按相应程序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7)团体会员:愿意参加学会的有关活动,并按规定交纳会费的科研、生产、教学、服务和管理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成立的有关科技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力:
(一)个人会员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学会的活动;
(3)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退会自由;
(6)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团体会员
(1)参加学会的活动;
(2)获得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3)获得学会技术支持的优先权;
(4)对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向学会推荐介绍会员;
(6)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遵守学会《章程》,执行学会的决议;
(2)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4)向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团体会员
(1)执行学会的决议;
(2)维护学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学会交办的工作;
(4)向学会反映本单位学会会员的意见、呼声和要求;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学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学会。会员如果一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经学会提示后仍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触犯刑律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其会籍自然取消。
第十四条 学会各类别、级别的会员由学会统一批准接纳,会籍由学会统一注册管理,会员证由学会统一制作发放,会费由学会统一规定收取。会费标准按会员的不同类别或等级分别确定,其中个人会员最高限额为100元/年,团体会员最高限额为5000元/年。学会亦可委托专业委员会、市级地方学会或相关机构发展会员、收取会费和为会员提供服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学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学会理事会理事由学会及各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各市电子学会及有关机构推荐,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
理事会成员任职期间,若因工作调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的可进行调整。由原推荐单位推荐新的人选,经学会常务理事会同意,学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任职。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或授权学会有关机构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审定重要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规定;
(九)根据需要聘请学会顾问,决定授予名誉称号或荣誉称号。经常务理事会提议,对曾担任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学会理事,并对学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会员授予荣誉理事长或荣誉会员。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学会设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和常务理事单位由企事业单位担任,其代表即为理事或常务理事;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 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学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分支机构,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会根据电子信息科学技术与产业发展的需要,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受学会理事会领导,在本学科的业务范围内由专业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办事处和代表处。办事处和代表处是学会的派出工作机构,受学会理事会的领导。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专业学科和业务领域内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学者或有较大影响的人士;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热心学会工作,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工作作风民主,团队精神强。
第三十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有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为学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并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为履行;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有审计资质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十五条 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0年10月29日第八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