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湿地保护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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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联系方式:
电       话 : 020-85189340
电子邮箱 : gwca@gdwetland.org
学会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东省天河区马场路16号富力盈盛广场B栋25楼
个人会员:

一、凡申请入会的单位/团体或个人必须承认协会《章程》,认真履行协会的权利和义务,遵守协会相关规定,积极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按要求缴纳会费。

二、凡申请入会的单位/团体或个人在注册填报时对表格的各项内容要填写完整、清楚、真实。

三、申请者所填写的资料信息仅用于协会活动需要时参考,不对外公开;专家的资料信息除参加科技评价、科技评奖、学术交流、资格水平认证等活动必须之外,亦不对外公开。

四、个人入会协会审核为5个工作日,审核结果于5个工作日内反馈。

广东省湿地保护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会名称:广东省湿地保护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Guangdong Wetland Conservation Association,缩写GWCA。

第二条 协会性质:非营利性的省级专业性、公益性协会,由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管理、研究和建设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新闻、出版单位,以及一切关心和有志于推动广东省湿地事业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具有法人资格。协会实行“自愿发起、自选会长、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办会”。

第三条 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宣传生态文明和湿地保护观念,传播湿地文化和政策,推广湿地领域经验、技术、优质产品,服务湿地保护与恢复建设实践,发挥政府和湿地保护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湿地领域交流与合作,联合全社会的力量,共同促进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和湿地资源合理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和广东省林业厅的业务指导,并接受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咨询。

第五条 本协会办事机构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16号富力盈盛广场B栋24楼2401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生态文明理念及湿地保护知识,开展相关公益活动。

(二)组织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和合理利用等相关理论和技术研究,推动相关成果应用及示范。

(三)组织开展湿地保护交流活动,举办湿地领域论研讨会、经验交流会、论坛,推动湿地领域国内外合作与交流。

(四)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合理利用等方面的调查研究,就我省湿地保护规划、政策法规等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五)经委托参与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湿地公园规划、湿地监测项目等的编制、论证。

(六)出版湿地保护书籍和刊物、年度报告、建立信息网站等交流平台。

(七)组织湿地保护、恢复和合理利用方面的培训。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有加入本协会意愿,并符合下列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条件

经有关部门批准,具有合法身份并与湿地保护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学术团体。

(二)个人会员条件

1、关心和支持本协会工作,热心湿地保护与建设事业;

2、本协会单位会员的现任领导或代表;

3、从事湿地保护事业或相关领域的企业事业单位领导、湿地工作者和专家学者;

4、研究教育机构及法律、信息、新闻媒体、咨询等组织机构的专业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和手续

(一)单位会员入会:具备单位会员条件的单位向本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由2名会员介绍,经本协会秘书处审核,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发给本协会单位会员证书,即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入会:具备个人会员条件者,由1名会员介绍,向本协会提交入会申请书,由秘书处核准,发给本协会个人会员证书,即成为本协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提供技术咨询、培训等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获取本协会有关刊物和学术资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担并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撰写学术论文、科普文章,参加本协会活动;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情况信息、统计数据和其他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管理

(一)单位会员自主开展活动,个人会员可参加本协会及所在地单位会员的活动。

(二)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并注销会员资格。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劝其退会或终止其会籍。

(三)本协会根据本章程另行制定会员管理办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

(一)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3、研究并确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4、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6、决定终止事宜及其重大变更。

(二)会员代表大会由各会员推选单位会员代表、个人会员代表和特邀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三)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最迟不能超过1年。

第十四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组织重大技术鉴定,推荐优秀学术论文、作品和人才,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理事会由全省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每届更新不少于1/3,可连选连任。

(三)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若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

(一)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二)常务理事在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三)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六条 名誉会长

本协会聘请名誉会长,名誉会长的条件是现任或曾任国家部委或省市领导职务,关心支持本协会工作。

名誉会长经会长提名,会员代表大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

(一) 任职条件

1、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政策水平高,政治素质好;

2、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力;

3、 会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相关职权

1、 召集和主持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八条 秘书长

本协会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其职权为: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完成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需要可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凡对本协会工作有重要贡献的德高望重的专家、学者或曾任本协会主要领导职务的会员,理事会可以授予荣誉称号或聘为本协会的顾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

(一)本协会设立监事会,成员3人,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对协会的运作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

(二)监事会主要职责:

1、参加常务理事会,出席秘书处会议;

2、对协会重大项目和涉外间国际合作项目进行初审工作,提供法律咨询。

3、定期与社团登记机关、业务指导单位联系,并汇报协会工作。

4、接受理事会交办的专项调查和业务协调工作。

(三)监事会设监事长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1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四)监事的任期每届为4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工作职责

本协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其工作人员组成,由秘书长主持开展协会日常工作。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内设职能部、室,承办具体事务。

秘书处的职责是:

1、组织本协会的学术交流、科普宣传教育、技能培训、技术咨询等活动;

2、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汇报工作计划、总结及有关信息;

3、负责建立、健全本协会工作档案;

4、联系会员,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5、协助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协调处理有关事宜;

6、定期召开协会及各专业委员会秘书会议;

7、完成常务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分支机构及其职责

(一)根据工作需要,本协会可设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在本协会的统一领导下和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各项专业活动,承担本协会交办的工作。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由理事会决定设立,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二)专业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主任由理事担任。

第二十六条 会刊编委会和编辑部工作职责

本协会理事会下设协会会刊编委会和编辑部,负责出版协会会刊。

会刊编辑部实行在编委会领导下的主编负责制,主编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需要可由主编委托副主编担任,报常务理事会批准。主编、副主编由编委会聘任。

(一)会刊编委会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编辑出版的方针、政策和法令;

2、审定会刊编辑方针和办刊宗旨,以及编辑部的编辑出版计划;

3、定期检查指导编辑部的工作;

4、定期召开编委会会议,听取编辑部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处理会刊编辑、出版、发行中的相关事宜。

(二)会刊编辑部工作职责

1、负责会刊的组稿、编辑、印刷、出版和发行等工作;

2、负责办刊经费的筹集和使用;

3、参与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4、负责相关资料的使用和管理;

5、完成编委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制定会费收取标准如下:

1.会长单位:3万元/年,并承担部分办公经费;

2.副会长单位:企业2万元/年;事业单位1万元/年;

3.理事单位:企业6000元/年;事业单位3000元/年;

4.会员单位:企业3000元/年;事业单位1500元/年;

5.个人会员:普通会员200元/年,退休个人会员100元/年。

属于事业单位的各团体会员,可在协会工作开展中承担相应费用抵扣会费;协会审定为专家、顾问、资深会员,及65岁以上会员,减免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党建工作

第四十条  本协会具备相应条件时,应当成立党组织,党组织设置形式根据党员的人数确定。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中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要单独建立党组织;本协会正式党员不足3名的,可与同一业务指导(主管)单位辖区的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建立联合党组织。尚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时,可建立党小组或由业务指导(主管)单位的党组织选派党的工作指导员或联络员,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应自觉接受上级党组织的领导,结合社会团体工作实际,建立健全党的各项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8年 3 月 1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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