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测绘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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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联系方式:
电       话 : 87631755
电子邮箱 : gd1755@126.com
学会地址 : 广州市伍仙桥28号
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
凡从事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及测 绘地理信息有关的专业工作者,有意愿加入本会,拥护本会的章程,按规定缴纳会费,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1、获得注册测绘师、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执业资格和技术职称以上者;
2、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者;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工作三年以 上,或大专毕业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工作五年以上,并且有相当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者;
4、非高等院校毕业但已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工作十年以上,并且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技术工作者;
5、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测绘地理信息组织 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广东省测绘学会
    (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Provincial Association Of Surveying and Mapping ; 缩写:GDSM。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广东省测绘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学术性群众团体;自愿结成,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登记的法人社团;自愿加入成为广东省科协和中国测绘学会的组成部分。本会遵守广东省科协和中国测绘学会的章程。
  第三条 宗旨:本会团结和组织全省测绘科技工作者,为促进测绘科学技术和测绘事业的发展,促进测绘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测绘科技人才素质的提高,促进测绘科技与经济建设的结合,维护测绘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我省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为全省测绘单位和测绘工作者服务,为政府决策服务,在政府、测绘行业和测绘工作者之间,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贯彻国家科技工作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本会按照章程和民主办会的原则,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社团管理机关为广东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测绘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事机构的住所在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北伍仙桥街28号,邮政编码为51050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对我省测绘事业的现状、发展和存在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对测绘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与测绘相关法规的制定和实施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测绘行业的成就、问题与要求,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建议。
  (二)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指定的工作任务。协助政府部门,规范测绘市场行为,提高测绘人员素质,保障测绘产品质量,开拓测绘服务领域,活跃测绘科技交流,推动测绘科技进步。
  (三)维护测绘行业单位和测绘人员的合法权益。向会员单位提供测绘市场信息,技术咨询与指导、人员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四)总结推广我省测绘单位在管理、科技方面的经验。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授权委托,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备案组织评选优质测绘工程、优秀测绘论文、优秀地图作品、论证测绘项目、鉴定测绘科技成果、评审有关测绘资格(资质),组织测绘科技攻关,举办测绘科技展览,开展测绘咨询业务。
  (五)开展测绘科技学术交流,定期和不定期召开学术交流会,组织和参与国内外专题学术研讨会和技术考察活动,加强同港、澳、台测绘学术团体和学者的联系与合作。
  (六)开展继续教育与测绘业务技术培训活动,帮助在职人员补充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
  (七)宣传和普及测绘法规和测绘知识,传播先进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开展有关开发青少年智力和爱好的测绘科技活动,组织有益的文体和联谊活动。
  (八)办好学会网站,编辑出版《测绘时空》及有关业务资料,密切会员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沟通与协作。
  (九)加强与中国测绘学会、省科协和兄弟测绘学术、行业组织的联系;对省内市、县测绘学会进行业务指导。广泛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
  第七条 (一)个人会员:凡从事测绘科学技术、测绘管理及测绘有关的专业工作者,有加入本会的意愿,拥护本会的章程,按规定缴纳会费,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为个人会员。
    1 获得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等中等技术职称以上者;
    2 获得硕士以上学位者;
    3 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测绘工作三年以上,或大专毕业从事测绘工作五年以上,并且有相当学术水平和独立工作能力者;
    4 非高等院校毕业但已从事测绘工作十年以上,并且有相当的学术水平和工作经验的技术工作者;
    5 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从事测绘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二)团体会员
凡具有一定数量科技人员,从事测绘生产、科研、教学、设计管理、测绘成果及测绘服务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与本会有联系的单位、依法成立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承认本会章程、按规定缴纳会费、愿意参加本会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个人入会须由本人提出,填写《广东省测绘学会会员申请表》,由本会两名会员介绍;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成为会员后由本会发给会员证,并报中国测绘学会备案,每位会员既是本会会员,也是中国测绘学会会员。
    团体会员,由要求入会的单位提出申请(部队经其上级同意),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即为本会团体会员并发给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个人会员
  1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3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和业务活动;
  4 优先优惠从本会取得有关学术资料;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 本会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 团体会员
  1 选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和会员代表会议,并具备有与会者相应的权利。
  2 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学术资料;
  3 优先承接本会的技术业务或优先取得本会的技术咨询;
  4 优先由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 本会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个人会员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所委托的工作;
  3 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参加科普、咨询和本会组织的活动;
  4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向本会反映与本会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 按规定交纳会费;
  6 本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团体会员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决议、执行本会的行规行约及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
  3 协助本会开展有关的学术活动和科普活动;
  4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反映与本会有关的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 按规定交纳会费;
  6 本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调动工作时,应通知本会办理转会手续。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长期(为理事会换届年限)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本会通知提示仍不交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全省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分配及产生办法由上届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新的理事会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会费标准,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及其它重大事宜;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4年召开一次,开会时间、地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选应是会员中学术水平较高,学风正派、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测绘科技工作者,或热心支持本会工作,从事测绘组织管理工作的现职领导干部。学会理事的年龄在本届理事会届满时不得超过70岁。
理事应通过充分酝酿、民主协商,由有关会员单位(或会员小组)民主推荐产生侯选人,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理事可连选连任。
理事在任期内因故不能继续担任理事工作,由原推荐单位(或会员小组)提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可予更换。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组织改选下届理事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十) 制定本届工作计划;
  (十一) 推荐、奖励优秀学术论文,科普作品和优秀科技工作者,表彰、奖励学会工作先进个人和集体;
  (十二)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必要时可选常务副秘书长一名)和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1/3左右)。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除第二项外)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本会日常工作由正、副秘书长负责处理,根据需要常务理事会可聘任秘书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或委托副理事长、秘书长召集。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或常务副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2岁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愿为本会工作,热心为会员服务。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受理事长委托可代表理事长行使上列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草拟年度工作计划(含财务工作)及工作总结(含财务工作)经常务理事会审查通过。上报业务主管部门。并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本会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提出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本会各机构的兼职委员由各机构主任委员提名,秘书长与其协商聘用;
  (五) 初审会员入会申请,提交常务理事会审批和推荐。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可设立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是对本会和我省测绘事业有较大贡献者,或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或我省测绘科技界有较大影响的专家学者;名誉理事须是本会上届理事并对本会及我省测绘事业贡献突出者。
名誉理事长、名誉副理事长、名誉理事由常务理事会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通过,由理事会聘任,任期一届,名誉理事长可连聘。
  第三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理事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等分支机构。专业委员会的设置与撤消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分会由主任一名,副主任1~3名,委员若干名组成。各分会的主任,一般在分支机构挂靠所在单位工作,在挂靠单位支持下可设兼职秘书,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分会职责;
  (一) 制定本分支机构年度活动计划和进行活动总结;
  (二) 组织本分支机构开展学术(工作)活动;
  (三) 审查、推荐本分支机构有关的学术论文和工作成果;
  (四) 承办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托的各项工作;
  (五) 反映分支机构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协助理事会做好组织建设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为加强与会员的联系,便于开展活动,会员集中的单位(地区)设立会员小组。会员小组设组长或联系人1~2人,其人选由会员小组推选产生,或由学(协)秘书长指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理事会决定具体收取的金额和时间;
  (二)捐赠;
  (三)业务主管单位和省科协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会员所在单位的赞助;
  (六)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主要用于学术活动、科技普及、编印刊物、学术资料及网站维护、奖励先进和专职人员工资福利开支、办公费用等,经费使用要遵守励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资产管理。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资产来源于社会捐赠和资助的,应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会费收缴
  第四十一条   本会会员每年度每人缴纳会费50元,也可以按届(每届四年)一次性缴纳会费每人150元;理事所在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常务理事所在单位每年缴纳4000元;学会领导班子成员所在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元;其他测绘资质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元。如果一次不交纳会费,经学会办公室通知提示仍不交纳会费的个人,视为自动退会;经提示,仍不缴纳会费的单位则视为该单位没有相应的学会职务人员;同时不再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0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O一O年六月二日经第九次会员大会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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